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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center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月10日消息,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中,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杨传有蔬菜商行销售的豇豆,灭蝇胺检出值为2.7mg,依据国家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
据悉,经调查,该蔬菜商行共购进该批次豇豆2件,每件6千克,每千克价格10元,合计涉案金额120元。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商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51000元。
►农残超标,种植者该负什么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农户因农药使用不当导致农残超标的,有关部门同样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惠州市一菜场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证明农残超标是由种植户在农药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商行也可以向种植户提出索赔。
►农残超标,农药经营者该负什么责任?
除了明确农药使用者的责任,《农药管理条例》也对农药经营者的责任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也就是说,如因未履行规定而造成损失,农药经营者也应该负相关责任。
可见,不管是作为农药使用者的菜农,还是农药经营者的农资店,都要对农药的安全使用承担一定的责任,都不能心存侥幸心理。
一、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1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38种)
百草枯水剂(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二、限制使用农药32种(2017版)
实行定点经营(22种):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磷化铝、硫丹、氯化苦、灭多威、灭线磷、水胺硫磷、涕灭威、溴甲烷、氧乐果、百草枯、2,4-滴丁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
其它(10种):
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毒死蜱、氟苯虫酰胺、氟虫腈、乐果、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三唑磷、乙酰甲胺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