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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center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防控植物病虫害、保障农业生产至关重要。农药作为特殊农业投入品,农药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农药使用效果,使用不合格农药产品,或农药使用不当,容易引发药害、农药残留超标等潜在风险,对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食品安全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要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就农药而言,要落实“四个严”,需要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多管齐下”,而首要任务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可溯源监管机制,用信息化的监管手段,促进农药行业整体诚信机制建设。2017年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加快了农药可追溯管理的全面实施。
1实施农药可追溯管理目的
《条例》严格全过程管理,强化农药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条例》明确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为实施农药全程可追溯监管奠定了坚实法规基础。实施农药可追溯管理的主要目的可归纳为以下4点。
1.1有利于查证假劣农药产品
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作为农药市场监管的有效措施,对保证农药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通过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等活动,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通报农药监督抽查结果。从监督抽查结果看,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逐年提高,2020年全国农药质量合格率为96.2%,比新修订《条例》实施前2016年提高了10.4%。具体分析,不合格产品中,假农药占比2016年为70.6%,2017年为63.4%,2018年为67.2%,表明假农药仍然是农药质量不合格的重点问题。据调查,在假劣农药产品的确认阶段,43%的农药生产企业否认为本企业生产,导致难以追查假劣产品生产源头,部分生产企业通过花小钱请经营者代为承担责任等方式规避法律处罚。
1.2有利于落实农药生产、经营台账制度
据调查,由于经营人员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培训不够,加之手工记录台账费时费力,多数经营者不记台账、或为应付检查临时编写台账。农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二维码)便于生产、经营者实时记录电子台账,更好落实农药生产、经营台账制度。
1.3有利于问题事件处置
如结合农产品溯源管理,出现问题农产品时,便于判定究竟是违规使用农药还是由于农药产品本身质量缺陷导致。
1.4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生产经营者可以更好实现自律,利用农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及管理平台可以提高其对农药产品的管理效率,还可以有效防止串货现象的发生。执法者可追查问题农药的流向,收集违法证据,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此外,实施农药可追溯管理还有利于召回制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的落实落地。
2农药可追溯管理现状
自新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农药可追溯二维码制度基本健全,全国农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农药生产企业按要求积极落实农药产品二维码标注主体责任,各地积极探索农药可追溯信息化管理。
2.1农药可追溯二维码制度基本健全
《条例》颁布实施后,农业农村部先后出台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等配套规章,将农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进一步明确为二维码,细化了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中农药可追溯信息化要求,包括硬件设备、台账及管理制度等,发布农业部公告第2579号,统一了农药标签二维码格式,明确了企业落实追溯要求的主体责任,对农药产品追溯系统的追溯信息内容及追溯查询显示结果进行了规定。
2.2全国农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2016年,农业部提出以构建“五区一园四平台”为抓手,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药作为“四平台”的重点领域之一,农业农村部整合构建并初步建成了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部农药监管平台),依托该平台,先后开发了质量追溯系统和农资进销存系统,供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自愿使用,引导和规范农药企业及社会第三方追溯系统建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是农药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准确的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数据是农药质量追溯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部农药监管平台加大了许可信息归集的工作力度,将农药生产、经营者纳入部平台统一管理,并开发上线了“中国农药查询APP”,社会公众可通过该APP查询农药登记、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2.3农药生产、经营者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配套规章规定中要求的可追溯设备、台账及管理制度等许可条件,开展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同时引导督促企业积极落实主体责任。从近年来调研了解的实际情况看,农药企业投入经费进行了生产线改造和系统开发,普遍建立或委托使用第三方公司的追溯系统,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均已标注了标签二维码。
2.4各地积极探索农药可追溯信息化管理
主要目的是实现对辖区内农药相关主体的监管,及农药产品流向的数字化监管。上海市政府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沪府令37号),规定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通过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实时报送信息,逐步实现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流程可追溯监管。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建立了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并于2019年10月印发了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接口标准,推动符合要求的农药经营台账软件接入监管平台,进而推动辖区内的所有经营门店建立符合要求的经营台账并接入省监管平台,全区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门店、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以及部分农药重点使用单位纳入平台监管,两年内实现区内农药生产流通全程可溯。湖南省2017年即启动全省农药安全监管示范县项目建设,在8个县市区率先建立农药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化,县域内所有农药产品纳入平台管理,做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以期形成有效的农药监管模式,为全省农药安全监管提供样板。浙江省苍南县应用农药监管系统推行农药实名制闭环管理,打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药监管服务系统2个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山东省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建立了全市统一的烟台市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实现了农药经营企业的农药经营、农药经营许可审批的一体化管理,对农药的销售全流程进行监管、预警和追溯,提升执法部门监管工作效率。
3当前农药可追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对农药产品的箱码未做要求
现行的农药二维码规则仅针对农药标签二维码,“一瓶一码”制度能实现农药产品质量可追溯,但对箱码及箱码与瓶码关联关系没有提出政策要求,也没有统一的箱码编码规则,不利于农药生产企业出库、经营门店入库扫码和销售,成为农药可追溯信息归集和不同监管平台间互联互通的瓶颈。
3.2没有统一的农药可追溯信息对接规范
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初步建成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相关省份及地方也相继建立了本辖区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市场上各类第三方平台及电子台账系统功能不一,质量良莠不齐,操作界面各不相同,要想实现农药生产、经营等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既需要相关平台间农药可追溯信息(或台账信息)的互联互通,还需要农药相关主体及农药许可等基础信息的互联共享,需要制定统一的农药基础数据信息、农药可追溯信息及其对接规范标准。
3.3缺少对生产产品源头追溯信息及各农药数字平台的统一管理
实现农药质量可追溯,除了“一瓶一码”,还需要有相关追溯系统(数字平台)的支撑和支持。现有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和政策并未要求使用全国统一的追溯系统(数字平台),企业自建及第三方公司平台系统的技术能力及其平台管理水平层次不齐,给了一些造假者可乘之机。市场调查中已发现存在假冒二维码,甚至提供虚假平台网站、伪造企业和产品信息的情况,需要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引导和管理,加强对农药产品生产源头追溯信息的统一管理。
4思考和建议
4.1尽快出台并实施箱码政策
对现行的农药标签二维码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制定箱码编码规则,提出瓶码与箱码关联要求,便于农药生产、经营者落实追溯要求,记录购销台账,为追溯信息归集和互联互通奠定基础。
4.2制定农药可追溯信息对接规范
明确农药可追溯信息包含的数据内容及其格式要求,制定统一的农药可追溯信息对接规范和标准,并在全国推广应用,为各地、各级农药追溯系统及农药数字监管平台的建设,系统和平台间的互通共享提供提供技术支撑。
4.3加快推动农药生产环节追溯信息纳入统一平台管理
建议将农药生产环节产品的追溯信息纳入部级农药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并基于制定的农药可追溯信息对接规范,做好与地方平台及第三方平台系统的对接及互联互通,从生产源头保证农药可追溯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同时,加强对企业自建及第三方追溯系统和平台的引导和管理。
4.4逐步推进经营环节可追溯及互联互通
充分发挥地方农业部门主观能动性,压实地方属地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第三方公司参与和推动农药经营环节可追溯管理。部级平台做好农药相关基础数据及生产环节追溯信息的对接共享,促进农药产业全链条可追溯信息的互联互通。(文章来源:现代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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